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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司法拍卖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行使公权力,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的强制措施。 目前司法拍卖最常见的模式是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自行录入、发布拍卖信息,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代为完成相关工作。

二、名词解释

2.1 标的物 即拍卖的商品

2.2 一拍、二拍、变卖 第一次以拍卖方式处置的标的物简称为一拍。 一拍流拍(未竞拍成功)后,需要进行第二次拍卖的即为二拍。 若二拍流拍后,需要继续处置标的物的情况,则进入变卖程序。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标的物也可以不经过拍卖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2.3 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结束前合理期限内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需要向法院提交免交保证金申请并通过录入系统后获得相应权利,若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则需要按差额部分交纳后获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拍卖部分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会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个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具体到账时间请以银行信息提示为准。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会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具体到账时间请以银行信息提示为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按照规定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24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2.4 评估价 评估价格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客观合理价格所做的估计,它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

2.5 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即为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所行使的相关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拍品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a,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b,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c,合伙人、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d,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e,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f,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g,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6 流拍 流拍是指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2.7 成交 至少1人报名且出价,才能成交。

2.8 中止、撤回和暂缓 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需要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可再维续进行。在对应标的物拍卖、变卖未结束前,人民法院可中止拍卖、变卖。 撤回:指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况,无需再进行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当执行案件撤回后,对应处置的标的物若正在拍卖或者变卖,则也会予以撤回。注意:如已有竞买人报名交了保证金,在中止或撤回拍品后,保证金将会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归还竞买人。 暂缓:指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况,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人民法院会决定暂缓拍卖、变卖,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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